以案释法 | 高中生签的借款合同有效吗?法院这样判!_环球微速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校学生也慢慢积攒起了属于自己的“小金库”,学生相互借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数额从小到大不等,这类借款行为究竟效力如何,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近日,福州晋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案件。
案情回顾
【资料图】
高中生借款三万元,签订合同却拒还款
福州的郑某与林某均出生于2005年,二人系初中同学,现均为高中在校生。2022年2月10日,林某向郑某借款30000元,双方根据法律常识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期限为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5月10日,逾期未还,林某自愿承担郑某追讨该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然而,借款到期后,林某以跟父母吵架为由拒绝还款。2022年7月,郑某以电话形式再次向林某催讨上述款项,未果。
2022年8月,郑某作为原告,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晋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依约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赔偿律师代理费4000元。林某父母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林某均系未成年人,无劳动收入,借款金额较高,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在未被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效力待定,故郑某依据借款合同内容诉请林某方偿还借款利息、赔偿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诉争借款合同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结合郑某提供的催讨借款电话录音及电子视频,可认定林某实际有收取郑某30000元的事实,现郑某请求林某及其父母返还该款项,应予支持。因林某系未成年人,故相应还款责任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父母向郑某返还借款30000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应与其年龄相适应
本案是一起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两类行为: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使用零用钱、乘坐交通工具、购票进入公园等。但其超出行为能力实施的合同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有效。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未成年高中生,智力发育趋于成熟,虽被告确有收取原告借款的事实,但款项数额较大,且被告法定代理人未进行追认,借款合同效力待定,故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与律师费的约定均未产生效力,法院不予支持,这符合民法典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超出自己年龄的行为后果的规定,但对于借款本金还是应当悉数返还。
编辑:陈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