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热资讯!转发领取礼品却吃“闭门羹”?这事还真的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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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6月5日)从江阴市场监管部门获悉,2023年4月,江阴市消保委青阳分会接到市民王先生的投诉,反映他在微信朋友圈看见青阳某电器店的消息“3月12日到3月15日某品牌店盛大开幕,连续转发三天可去店内领取锅具和礼品,限时不限量”。王先生按要求转发后去该电器店领取礼品时,却被告知活动领取时间已过,无法兑换。王先生觉得被欺骗了,于是向青阳分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青阳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电器店了解情况。电器店负责人表示,确实有这一项活动,礼品兑换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0日,王先生于4月2日上门领取礼品,按照规则超期领取的不予兑换。该负责人将微信朋友圈打开供工作人员查阅,内容为转发领取礼品的相关活动,而礼品兑换截止日期则出现在了评论区。
青阳分会工作人员指出,该店将礼品兑换截止日期写在评论区的做法不合理。消费者转发信息后,评论区内容并不能同步转发,遗漏“礼品兑换截止日期”这一重要信息,易产生兑换礼品的纠纷。工作人员提醒该电器店负责人,进行有奖促销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电器店负责人表示将为王先生提供一份小礼品作为弥补,王先生也表示接受。
记者了解到,《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应当做好充分准备,事前公布奖品种类、抽奖规则、兑奖条件等信息,过程中做好活动记录和现场说明,事后应当按照承诺保障兑奖,在提升人气拉动销售的同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徐玮琪)